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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顾云花与李文全、李会昌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云花,李文全,李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908号申请执行人顾云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文全,男,1969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会昌,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3民初1766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会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会昌,但被执行人李会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会昌相当12万元的存款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会昌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友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师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