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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聂三炮与黄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三炮,黄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4号原告聂三炮,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黄会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聂三炮与被告黄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9日,因急用钱,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2分。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9日,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分从2015年2月1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但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协商以车折抵55000元借款,不再支付利息,后其给付原告一辆车,又于2016年11月5日归还原告3000元,现还欠原告4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2分。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2月19日。2015年10月29日,双方对还款一事进行协商,约定以车折抵55000元,之前利息全部结清,所欠45000元不再计息。后被告给付原告尼桑牌轿车一辆,未过户。2016年11月5日,被告又归还原告3000元。审理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归还原告3000元,还剩39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其对此认可,且有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共归还原告61000元,还剩39000元未还,故被告应归还原告39000元借款本金。原告另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因双方协商以车折抵55000元,之前利息全部结清,所欠45000元不再计息,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会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聂三炮借款39000元。二、驳回原告聂三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