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032周昌富与宜兴市辰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富,宜兴市辰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032号原告:周昌富,男,1962年6月27日生,,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峰、任珂馨,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辰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南庄村渎南组,组织机构代码77321398-0。原告周昌富与被告宜兴市辰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昌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周昌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富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周昌富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新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