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蔡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宽彩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派士管材有限公司、蔡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84666.13元及罚息、复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杭州派士管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国顺名下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宽彩化纤有限公司、蔡国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