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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付英与被告杨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付英,杨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965号原告戴付英,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杨晓君,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戴付英与被告杨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戴付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付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君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付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戴付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