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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龙凯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凯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凯文,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凯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凯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龙凯文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北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姜屯镇庄里东村路段,与由东向西颜伟所骑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颜伟死亡、两车损坏。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凯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颜伟因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凯文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凯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龙某、李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被告人龙凯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凯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凯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龙凯文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凯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