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花恒龙与陈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恒龙,陈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14号原告:花恒龙,男,193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锋,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139号中央花园81-83号。负责人:唐正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花恒龙与被告陈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花恒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恒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花恒龙负担。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