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小义、陈岳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义,陈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义,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陈岳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杨小义申请执行陈岳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岳成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62500元或被执行人陈岳成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