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代前正与周全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前正,周全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866号原告:代前正,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周全连,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代前正与被告周全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前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全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前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218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组织工人为原告承包的三处工地施工,三处工地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清人工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份欠条,分别欠款107685元、42200元、52300元。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周全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承包的三处工地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清人工费,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三份,2015年7月6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龙泉百悦城E座木匠班组人工工资107685元,大写壹拾万零柒千陆百捌拾伍元整,代前正班组,2015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欠款人:周全连。”2015年10月2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代前正班组,青白江龙王镇西江河商业街人工工资422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贰百元整)。欠款人:周全连。”2016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代前正金堂恒合时代城人工工资52300元,大写(伍万贰仟叁百元整)。欠款人:周全连。”三份欠条共计欠款202185元,被告至今未付款。庭审中,原告代前正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周全连支付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人口详细信息、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进行施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结算的金额支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21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此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全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代前正202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告周全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