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伟宏,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姚孟派出所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卫金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红武,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兰,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职务:项目部负责人。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总)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建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宁伟宏,被上诉人华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红武,原审被告项目部负责人陈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审判决以减少讼累为由取代法律规定,显属不当。重审时应审查债权主体及债权转让协议,结合查明事实对本案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褚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