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578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学勇、袁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学勇,袁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78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征,男,土家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彭学勇,男,汉族。被告:袁艳红,女,土家族,系被告彭学勇配偶。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学勇、袁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赵梓君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