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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禄与付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禄,付双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405号原告:张金禄,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袁静利,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玮(原告之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付双全,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禄、付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金禄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禄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金禄负担。审判员  薛春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