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禄与付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禄,付双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405号原告:张金禄,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袁静利,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玮(原告之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付双全,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禄、付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金禄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禄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金禄负担。审判员 薛春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