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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574号原告:李春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孵化园A11-12地块(深泽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628845899。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春辉与被告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委托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辉于2017年3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辉申请撤回对被告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辉撤回对被告磐安县靓娜五金工艺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辉负担。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定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