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小龙与被执行人左真旺劳务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小龙,左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左小龙。被执行人左真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小龙与被执行人左真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左真旺归还原告左小龙工费、材料费、运费合计20841元。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左真旺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左真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小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左真旺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左小龙意见,其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左小龙发现被执行人左真旺的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