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晓芬与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芬,陈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4932号原告:谭晓芬,女,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江,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谭晓芬与被告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为2940元,审理中,要求变更本金为28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发现案情复杂,裁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款3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还清。之后被告还款1500元,现欠28500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结合原告从证人谭某处取得3万元的事实,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实际未取得借款。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谭晓芬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陈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