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吴建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吴建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943号原告:李志刚,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吴建平,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吴建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