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朱晓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朱晓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6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9幢103、104室。主要负责人:虞中考,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男,支行职员。被告:朱晓获,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诉被告朱晓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应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