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伟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民,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军,系该区区长。上诉人何伟民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伟民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珠山区人民政府,属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此,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为珠山区人民政府并不构成“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本案是因不动产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其合同履行地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旻审判员 刘燕平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