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高申与张春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申,张春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89号原告:张高申,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南和县人。被告:张春锁,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南和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申与被告张春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高申与被告张春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