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安明、陈付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安明,陈付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康安明,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付巧,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安明、陈付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11月22日、2017年2月7日、3月16日、4月5日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变)卖被执行人康安明、陈付巧共同所有的位于古蔺镇金兰大道雅兰馨城电梯公寓11楼X号房屋。2017年4月25日,买受人邓建平以58.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古蔺镇金兰大道雅兰馨城电梯公寓11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邓建平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建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建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