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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方木桂、张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木桂,张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方木桂,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其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方木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张其明在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百德畔山1号8幢203有房产(房产证号:20××62),本院(2015)德执字第2399号执行案件已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该房产,但不具备变现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