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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谭米萍申请执行姚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工资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米萍,姚建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谭米萍,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姚建行,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谭米萍申请执行姚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黔0222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889号,执行标的2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200.00元。另一案:执行依据(2016)黔022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890号,执行标的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两案合并执行以(2017)黔0222执889号为合并执行案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建行在贵州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5月起扣留被执行人姚建行在贵州矿的收入1500.00元,扣足26425.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