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段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161号原告段某,男。被告沈某,女。原告段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