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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回执)(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被拘留人:任玉凤,女,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拘留人任玉凤在本院执行冯理虎诉温州市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玉根、陈玉双、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任玉凤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负责人:办案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对予以看管。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年月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被拘留人:任玉凤,女,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金丝桥路10号2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05042026。被拘留人任玉凤在本院执行冯理虎诉温州市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玉根、陈玉双、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任玉凤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被拘留人:任玉凤,女,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金丝桥路10号2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05042026。被拘留人任玉凤在本院执行冯理虎诉温州市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玉根、陈玉双、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任玉凤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公安局:本院执行冯理虎诉温州市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玉根、陈玉双、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任玉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任玉凤给予拘留15日,请贵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本院(2017)浙0302执37号之二拘留决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