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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龙兵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龙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负责人陈戈,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乔松涛,民警。被执行人龙兵兵,男,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188-1101717420号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兵兵已缴纳罚款50元及滞纳金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撤回执行。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牛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