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丽莉、张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莉,张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莉,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庆,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系陈丽莉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程,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上诉人陈丽莉因与被上诉人张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案卷,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丽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2000元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及了两份录音,证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讨还2000元的事实,一审判决没有提及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和其他材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帮上诉人在2014年5月6日办理的社保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保险,是政府号召全民参与的险种,在2013年10月份就已向社会人员开放,因此,被上诉人收取的2000元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张程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1.上诉人是主动找上门来商谈办理社保的事,被上诉人当时向上诉人说明,社保已开放办理,上诉人自己可以去办理,但上诉人认为其不清楚具体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且时间紧,需要赶回广东打工,要求被上诉人找人帮办理,上诉人愿意支付2000元代办费,并约定由上诉人先支付1000元,办完社保后,再给另外的1000元。之后被上诉人把1000元交给代办人吴华,吴华在一个星期后,告知其社保办妥了。上诉人自愿上门要求被上诉人找人代其办理社保手续,并自愿支付介绍费、代办费,合理、合法。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丽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程返还2000元给陈丽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日,陈丽莉与张程在赶圩途中相识,张程说桂平市农村户口村民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表示可以带陈丽莉去办理,但要求陈丽莉在办理成功后支付报酬费用。张程于2014年5月6日下午带领陈丽莉到桂平市劳动保险所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陈丽莉因事到桂平社保局办事才知晓农村户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已于2013年10月份就向社会人员开放参保。为此,陈丽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丽莉主张张程应返还代陈丽莉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酬劳2000元,但未能提供已向张程支付了2000元报酬和张程应退回2000元报酬的充分证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张程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丽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陈丽莉已预交),由陈丽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录音两份,拟证实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2000元报酬,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事实。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内容不能证实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对上述录音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已为上诉人办理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诉人按约定收取报酬,符合双方的约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欺骗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陈丽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廉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代理审判员 韦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岑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