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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8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单某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