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8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单某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