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佟兆中与李华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兆中,李华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346号原告:佟兆中,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李华顶,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佟兆中诉被告李华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佟兆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