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勤学与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勤学,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马勤学,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法定代表人刘绍发,系该校校长。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勤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马勤学以被执行人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8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赤水农职业中学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008737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马勤学,下剩部分双方约定自觉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