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336号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48XQ。法定代表人:章航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岳彬,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磊,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新区沙A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65。法定代表人:杨德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约定义务,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宏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胡顺武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