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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盛兴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盛兴,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65-1号申请人邢盛兴,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水草坪(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53313895A。法定代表人袁发帮,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邢盛兴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红果市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邢盛兴沙石款3674711元,代理费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347元,合计3734058元,并以未支付的砂石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为止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在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持有的股权肆佰万元整(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