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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小文与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文,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032号原告:汤小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奇。被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原告汤小文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汤小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小文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文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小文负担。审判员 杜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