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龙与于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被执行人于召,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953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