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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武姣与黄名义、伍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姣,黄名义,伍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37号原告:王武姣,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全州县。被告:黄名义,男,成年,汉族,职工,住全州县。被告:伍玉兰,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全州县。原告王武姣与被告黄名义、伍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武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武姣负担。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