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振杰与刘成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杰,刘成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217号原告:魏振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成旺,男,4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魏振杰与被告刘成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探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肖伟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