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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继刚与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刚,刘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892号原告:刘继刚,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刘伟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刚与被告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继刚不能提供被告刘伟东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刚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继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