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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齐荒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齐荒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740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JMD9B(1-1)。被告:齐荒孜,女,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齐荒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齐荒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