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钱芙蓉、王志强等与葛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芙蓉,王志强,王族发,葛中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13号原告:钱芙蓉,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王志强,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王族发,男,193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中东,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360416XB。负责人:郝文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翔,该公司员工。原告钱芙蓉、王志强、王族发诉被告葛中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葛中东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涉嫌交通肇事罪,潜山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尚未移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葛中东涉嫌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