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色音吉雅与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音吉雅,满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08号原告色音吉雅,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满达,男,40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色音吉雅与被告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色音吉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