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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812号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62664D。法定代表人秦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波新,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龙芳,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34区宝民路鸿景园1栋(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38617。法定代表人姚如忠。委托代理人汤金金,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何  满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