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执字第6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肖长寿、深圳市速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寿,深圳市速肯科技有限公司,庞泽文,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602号之七申请人肖长寿,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速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庞泽文。被执行人庞泽文,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人陈旭,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在执行申请人肖长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速肯科技有限公司、庞泽文、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7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庞泽文在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2%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泽文在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收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代��审判员刘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