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明春与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春,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333号原告:刘明春,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2095L。法定代表人:蔡铭,总经理。原告刘明春与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明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明春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