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志超与安徽天山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超,安徽天山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857号原告:陈志超,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山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城东三角花园3号楼商业区1室。注册号341124000031857。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超诉被告安徽天山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超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