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8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元生诉被告张道森、冯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生,张道森,冯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93号原告:曹元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道森,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冯宗军,男,1976年4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曹元生诉被告张道森、冯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曹元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元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曹元生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