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飞与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恢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张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张林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涛应于2015年8月10前归还的借款20000元,给付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部分执行8000元及诉讼费525元、执行费200元后,本案未执行标的1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林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12000元,现被执行人全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林涛于2015年8月10前归还申请执行人XX飞借款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