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海丰,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海丰,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海丰,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3段311号。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39号32栋1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章海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6号南天小区601室。法定代表人:章海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章海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桂林市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博远西卡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章海丰名下位于临桂县临桂镇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A26幢1单元2层2号的房产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