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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11民初1190号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