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74号原告: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富丰村。法定代表人:王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朝阳路588号。被告: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94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