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雨秋与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秋,程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294号原告:刘雨秋,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程顺利,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原告刘雨秋与被告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雨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顺利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雨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秋撤回对被告程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雨秋负担。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