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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正联与李红樵、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联,李红樵,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170号原告:徐正联,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红樵,女子,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鲁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原告徐正联与被告、李红樵、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徐正联送达了书面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徐正联未缴纳。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国务院令48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 丹 来源: